首页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五条 有关司局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推荐,报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委主任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