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三)

(三)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