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