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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血站管理办法》

(一) 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因临床、科研或者特殊需要,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 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修改为:“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引用法条

  • 血站管理办法(2005)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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