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