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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七)

(七)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主执业机构记入医师年度考核、定期考核档案。外出会诊中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