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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6年) (四)

(四)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由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