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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一)

(一) 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邀请医疗机构”统一修改为“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本单位”统一修改为“本机构”;“所在医疗机构”统一修改为“主执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