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