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管核查要求,有关单位据此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其中: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的核查,按年度由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年度储备时间内应组织现场核查;年度储备任务结束后应形成包括核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等内容的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的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组织。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的核查,按年度由储备任务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年度储备时间内应组织现场核查;年度储备任务结束后应形成包括核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等内容的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任务的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