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相应化肥生产或经营资质,以及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仓储设施、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条件等。其中,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非国营贸易企业(统称为贸易类承储企业),或者资源型钾肥生产能力100万吨(含)以上的企业(统称为生产类承储企业);贸易类承储企业应具备承担救灾肥储备任务能力。其他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