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199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国办发[1999]5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照本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同时,按期向管理中心报送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及贷款工作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