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