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