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测 第十四条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监测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以农业部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