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国家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全国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国家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5月2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国家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国家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省(区、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根据专家组的监测意见,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国家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联席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