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全国联席会议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