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八条 质量安全县考核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工作考核占60%,质量安全水平占20%,群众满意度占20%,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要求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关键项均符合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