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