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