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十九条 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