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财政部每3年对开发县管理工作作一次评估,以确保全国开发县总量、布局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资源禀赋分布、开发政策相适应,并依据评估结果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以下统称省)的开发县控制数量。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