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三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三十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聘用方支付的各项收入及给予报销的有关费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规定所规定的国外工资、津贴补贴、房租和往返国际旅费之和的,收入全部留归个人,国家不再发放和报销任何费用;如低于本规定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同时个人任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