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二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的国际旅费,按协议规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聘用方不提供的,在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