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二十条 出国教师因公负伤的,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国家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