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