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四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报销租房费用的,由出国教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提出自行租房申请,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