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十二条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