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章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