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