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