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十一章 交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