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