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