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