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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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