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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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