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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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