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