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在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以总局令形式公布,规范体育管理工作、调整体育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对下列事项进行规范应当制定规章:
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对下列事项进行规范应当制定规章:
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