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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可分年度或分专项安…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以工代赈计划工作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计划草案。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然条件和受灾、相关人口规模和收入、计划安排和执行、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和工作成效评价及其他政策因…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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