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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釆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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