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