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2016年) 第四节

第四节 完善人口流动政策体系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以人口为基本要素,完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对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的支撑。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完善支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人口发展政策,适应西部大开发要求鼓励人口向西部地区迁移。健全全国流动人口分布、生存发展状况的动态监测体系,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