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2016年) 第一节

第一节 持续推进人口城镇化

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引导人口流动的合理预期,畅通落户渠道,到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区分超大、特大和大中小城市以及建制镇,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将具备条件的县和特大镇有序设置为市,增加中小城市数量,优化大中城市市辖区规模和结构,拓展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空间。

专栏4 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

2016—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1300万人以上。

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除极少数超大城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调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区分城市的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政策,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