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一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及其船员、旅客进入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禁止下列行为: 摄影、绘图; 游泳、渔猎; 测深; 在港口抛掷或排出压仓物、煤渣、垃圾、污油、含油污水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