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条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196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外国籍船舶在同邻国相通河流内航行时,港务监督或其他有关检查机关可派员随船工作,船长应给予方便。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