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检验检疫机构拒不服从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统一指挥,贻误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机或者违背应急预案要求拒绝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对人员、物资的统一调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