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突发事件中被实施留验、就地诊验、隔离处置、卫生检疫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