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临时留验、隔离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并按规定作详细记录;对需要移送的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病人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