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勘验,确定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国境口岸突发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建议。